【案情簡介】
2014年9月16日,許某到一家超市公司任東北地區食品安全經理。該超市公司營業規模較大,門店遍布東北地區。許某所簽勞動合同約定月薪為3600元,但超市公司對許某的崗位職責并無明確書面說明。
2016年9月14日,超市公司認為,因許某對東北地區食品安全管理不善,該公司東北地區門店發生食品安全相關案件50余起,導致法院判決公司支付賠償金7萬余元,食品藥監局處罰公司1.2萬余元。該公司遂根據公司《員工手冊》關于員工導致公司損失超過3000元即為嚴重失職、重大違紀,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認定許某嚴重失職,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2017年3月,許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超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爭議焦點】
本案中,超市公司以許某對食品安全管理不善,造成3000元以上較為嚴重的損失為由解除勞動關系,是否合法?
【處理結果】
支持許某的仲裁請求。
【案例評析】
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應當根據工作崗位、職責、薪酬、過錯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確定承擔責任的大小。
因此,本案中,超市公司要證明解除勞動合同合法,需提供有效證據證明下列問題:
第一,許某在其職責范圍內存在對東北地區各店食品安全管理不善行為;第二,超市公司遭受了3000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第三,許某管理不善行為與超市公司遭受經濟損失之間存在確定的因果關系。
本案中,超市公司對許某的崗位職責無明確的書面說明。因此,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究竟許某享有多大的食品安全整改權限,對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何種作用,在食品安全事故方面負有多大的責任等,無明確書面依據或考核標準。而且,超市公司作為用人單位,門店遍布東北地區,各門店實行各自的食品安全監管,超市公司作為商品零售企業,食品安全問題至關重要,不可能全部依賴月薪3600元的許某一人負責。
超市公司提供了法院判決書等證據材料,表明其確實因食品安全問題遭受了相應的經濟損失,但超市公司無有效證據證明許某存在具體安全管理不善行為,也無證據證明許某的職責監管行為與超市公司遭受經濟損失之間存在確定的因果關系。
如要求許某對超市公司的上述所有損失承擔責任,無疑加重了勞動者的責任,轉移了超市公司自身的經營風險,有失公允。因此超市公司與許某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超市公司應當支付許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律提示:
現實中,有不少用人單位制定的制度不嚴謹周詳,對于重要崗位沒有設置明確的責任說明書,一旦出現爭議,取證較為困難,往往因無有效證據證明主張而敗訴。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完善制度,明確崗位責任,在管理中做到有據可依,處理得當,讓人信服。